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居住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身份证编号):
居住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原则共同遵守合同内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向其提供辆型号车,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
。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
、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
。
,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
料。
。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
,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b)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元的绝对免赔额;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元每(年/月/日),合同总租金¥元(大写人民币);租金按第种方式支付;
(1)若合同期限以月(30天)为单位的,应当在每月号之前付清上期租金,剩余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月计算;
(2)若合同以年(365天)为单位的,应当在每年年底(12月31日)结算租金,剩余不足一年的,按(1)处理。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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