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李德峰
[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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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
(一)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不同单据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即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要从单据表面上看,已经完全做到一致,银行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一凭“单证相符”付款的特点,同样存在着漏洞。如果卖方向银行提交的议付单据表面上和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但是单据本身却并非据实而来,一旦银行凭单付款,买方则可能提不到货物或者不能按时提货或者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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