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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本市场包括: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本经营面积;
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
有可燃商品的本市场经营场地;
本市场内所有个体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
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本市场内个体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人员对本市场消防安
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本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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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本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
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
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本市场经营平面布置,合理设
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
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
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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