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
理,保障消费者的健 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
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 系指利用
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
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
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
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
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
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
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
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
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
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
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
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
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
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
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
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
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
会, 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
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
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 认定具备条件的
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
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
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
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
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
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
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
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
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
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
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
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
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
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
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
能及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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