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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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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打算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理工作,依照《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治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打算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理方法(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打算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理。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打算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打算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打算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打算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打算生育手术。
第五条依照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或差不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害导致一样功能障碍,或轻度阻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治理工作。
第七条并发症的鉴定治理,应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治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第九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施术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科(室)或配
备业务水平与质量监控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
本机构技术人员的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二条施术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打算生育手术意外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预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减轻手术并发症的损害。
第十三条在施术过程中,发觉可能显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差不多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幸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躯体健康的损害。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觉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赶忙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赶忙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形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说明。
第十四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形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能够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
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医疗文书、住站(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知情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随访记录等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因抢救急危患
者,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有关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终止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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