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本市场包括:
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本经营面积;
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经营
有可燃商品的本市场经营场地;
本市场内所有个体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
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本市场内个体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人员对本市场消防安
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本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本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
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
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本市场经营平面布置,合理设
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
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
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本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
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的本、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地,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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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本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
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情况下需要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
施的专职消防队。本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
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本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
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
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
本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
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
执行。
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
本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市
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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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
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
规定要求。
本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
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本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
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
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本市场应当及时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的挡烟设施、封闭式
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设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对经营性连
廊严格按照本、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
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途经。严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
严禁擅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
置柜台、摊位或者堆放物品。
建筑之间的顶棚应当采用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不小于
米,顶棚上部应当设有开口或者顶棚与建筑相邻处敞开,
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顶棚投影面积的 10%。严禁擅自设置、
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本市场应当保
障建筑物之间的顶棚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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