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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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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福建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
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
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于质量安全管理过
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
负责实施。
第三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
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关联责任人记
分如下:
(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
责任人无故不于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 5分。责任人
长期不于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 2第
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于附件 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
壹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 .
(三)地基和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
能有效组织施工且做好关联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 5分;
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且做好关联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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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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