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粤地税直〔2007 〕代字第号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 160 号 10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 (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 15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 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十二、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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