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 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不属于乙方责任, 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50 年、 70 年、 100 年) 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 ,为 5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最好明确截止时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2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 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 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质保期内,甲方的维保负责部门为客户服务部、工程管理部,办公电话为 010-88456839 、 010-88471449 ,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5 号,邮政编码为 100097 。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将在变更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质保期内,乙方的维保负责部门为;维保负责人为,其移动电话为,办公电话为,传真为,联系地址为,邮政编码为。乙方维保负责人应当保证其移动电话每天 24 小时畅通。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及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进行维保。通知到达乙方的起算时间遵循下列原则: 以邮寄方式发出的, 邮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起算时间, 发出当日不计在内; 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出的, 以发出方记录的到达乙方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乙方电话不通或无人接听的, 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可将通知内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维保负责人的移动电话,此时以甲方或其委托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机中所存短消息发出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乙方应派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对于紧急抢修或重大维修事项,乙方维保人员应当在 1-2 小时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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