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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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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009 年 01月 14日 15时 47分 595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 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 ,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 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05 年8月1 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 号) 自 2009 年1月1 日起废止。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 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 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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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