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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完美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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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司维新,男, 1981 年 10 月 9 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
集乡宋村。
被答辩人孙明星,女, 1982 年 4 月 6 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
邱乡北孔村。
2011 年 11 月 14 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
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 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08 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 并与同年农历 2 月月举行婚礼。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 11 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 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 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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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 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 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 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 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 孩子也应
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0 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
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
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
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 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 1000 元左右),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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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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