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责任第二节: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1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2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去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仍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未经风景名胜区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8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修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9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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