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doc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整体规划》( 2008-2030 年)和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技
术规范,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恪守经依法赞同并宣布的城乡规划,听从规划管
理。
法律、法例、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立。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
90),对用地性质依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
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该依照已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确立;还没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可参照整体规划合理确立。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该依照已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依照工程建设
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立;还没有经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可参照整体规划合理确
定。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程自己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流、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该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 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建设工程种类
住所建筑
非住所建筑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建筑基地面积
(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方 M)
100 1500
2000
300 无
1500
3000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0 0
第八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确没法调整、归并,且不阻碍规划实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赞同建设:
1、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
2、毗邻土地为道路、河流或有其余近似状况。
、受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限制的状况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迫性规划指
标,一经确立,不得私自改变。
依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工程,因城乡规划调整、重要工程实行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由确需更改
强迫性规划指标的,应该报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十条 建筑容量包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域依据建设工程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等要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切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 条居住区用地均衡控制指标(详见表
2)。
表 2 居住区用地均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所用地
50-60
55-65
70-80
(R01)
2.公建用地
15-25
12-22
6-12
(R02)
3.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
(R03)
4.公共绿地
-18
5-15
3-6
(R04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