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规范和《协议》要求开展我中心的工伤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时,接诊医生应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病人受伤时间、受伤经过、诊治经过和医嘱等。
第三条严格把握入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收住入院,也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住院。
第四条 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门诊(急诊)或住院时,应认真审查和核对其身份及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工伤认定书等)。核对无误方可将其办理入院。
第五条 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套用工伤诊断治疗非工伤疾病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历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应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须有病人签字确认)、治疗单或检查化验单、住院医嘱和病程记录相吻合。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合理用药。
第八条 严格把握出院指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或需转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不得将未达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催赶出院。
第九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出院时,只能提供与工伤治疗有关的非注射类药品,不得给病人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十条 为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提供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应严格掌握监护病房、层流室等特殊病房的入住适应症,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病情一旦稳定,应及时转回普通病房。
第十一条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录入上传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费用。
第十二条对当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申报,及时查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核拒付信息,将结果通知到患者(或家属)以及相关科室,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传达省局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指示,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海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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