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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 : .
第十条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
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
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
和亏损。
第十一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
其认缴资本(股本)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
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
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
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一般风
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
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法
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置之
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
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
第十二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 1(合 1)以下的各 年年
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
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
括 1(不含 1)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年年
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
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
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接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
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
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
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
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
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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