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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土资规发〔2011〕9号
各规划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审查原则通过
的《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
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
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
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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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
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
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 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
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
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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