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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视检验规程
电梯监视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视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视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视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展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展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平安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顿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展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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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平安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那么,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工程。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平安和安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进展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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