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环卫工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环卫管理力度, 提高环卫工人的工作质量, 更好地服务群众,创建优美的镇域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 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二、工作任务 1 、清扫集镇、街道卫生; 2 、清理驻地街道沿沟垃圾、沿街杂物; 3 、清理保洁范围内的垃圾,并把垃圾运到指定堆放地点, 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 、监管和清理辖区内小广告及乱贴乱画等; 5 、监管和清理建筑垃圾; 6 、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7 、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城管中队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物、无路障、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三、考勤制度 1 、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街道一次,春夏季 8 点之前完成,秋冬季 9 点之前完成,值班人员并做到全天保洁。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2 、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①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 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②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 20 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的加倍罚款。③工作期间不穿着环卫制服的,每次罚款 10 元。 3 、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退: ①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清扫和保洁不彻底、不认真的; ②一个月内无故三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的。四、对清洁工的考勤与考核工作由城管中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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