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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人劳动合同
篇一: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6〕70号
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时间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蚌埠监狱、阜阳监狱、宿州监狱、女子监狱、巢湖监狱、庐江监狱、青山监狱、铜陵监狱、安庆监狱、合肥监狱、蜀山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技术培训中心、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省第一入监监区、省第二入监监区、省第三入监监区、省白湖老残犯监区、省九成老残犯监区、省老残女犯监区等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参加省监狱企业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在职工人、退休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已经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省直监狱企业,养老保险仍保持原有管理方式和政策不变。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生活保障,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z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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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与缴纳
省直监狱企业参保后,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参保工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工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全部参保工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工资;超过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每年须经本人确认。
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工人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监狱企业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监狱管理局按月向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申报,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省监狱管理局必须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三、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参保的省直监狱企业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录个人账户,1998年6月至2005年12月,实行系统统筹时已经建立的个人账户,规模维持不变,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8年1月至参加原系统统筹前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的11%,分别由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需转移、继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政策规定转出或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记入和已经补缴的部分,1998年6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资金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转出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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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和计发
省直监狱企业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之前已经退休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
省监狱管理局依照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逐人审核确定应发基本养老金,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并送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核定的个人应发基本养老金高于或等于200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200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进行社会化发放。对核定的个人应发基本养老金低于200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据实实行社会化发放。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200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发放的省监狱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退休人员实际养老金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补齐并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拖欠,今后增加养老金时也不得冲减。 省监狱企业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今后按企业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省直监狱企业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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