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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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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技校生学籍管理, 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秩序进行,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有关规定精神, 和福
建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 2004] 373 号《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
范(试行 ) 》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和注册
凡经学校录取通知的新生, 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
的日期和有关注意事项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
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达十五天以上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弄虚作假被录取进校的学生, 不管何时发现经查证属
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在一个月内,如不符合报读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
录取健康检查标准要求者应取消入学资格,上述两种情况均需报省劳动厅备
案,所缺名额不再补贴。
( 三 )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
到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休学与复学
( 四 )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或经学校批准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
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责令其休学。休学一
年为限,休学期满,如下一学期无相同或相近工种 ( 专业 ) 可复学,作肆业处
理。肆业生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如有需要可由学校出证明。休学期满后仍
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 五 ) 因病休学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特殊原因休学需家长所在单
位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及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校长审核批准后,
再办理休学手续,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及校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 必须离开学校。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 医疗费由本
人自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 应于学期或学年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
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
后,原则上随原工种 ( 专业 ) 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原工种 ( 专业 ) ,可转
入相近工种 ( 专业 ) 学习,若无相近工种 ( 专业 ) ,作肆业处理。休学期满后仍
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上述情况均需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厅备案了。
退学和转学
对于确定患有疾病, 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
继续学习,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校长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并报
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厅备案。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在本省范围内一般不得转学。 对个别因特殊原因必须
转学到外省、外地的学生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主管部
门审核后,发给转学证明,按劳动管理权限,报地区和省劳动厅备案。外省
技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到我省技校相同或相近工种 (专业 ) 学习的,由接收
学校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按劳动计划管理权限,经地市或省劳动
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学生转学经接收学校同意,
由接收学校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边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劳动厅办理学籍
登记手续。
试读、升级和留级
( 十) 学生学年成绩全部合格者或一门考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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