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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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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前言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 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 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 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 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 ,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标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本次修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 1. 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 并新增为防灾应急场所建筑设防类别,有 3 条。 2. 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适当扩大,有 3 条; 3. 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电信建筑中的乙类建筑, 从8、9度设防区扩大到 7 度区或 6、7 度区,有 8 条; 4. 新增明确本标准是最低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和信息中心类建筑的设防类别规定各 1 条; 5. 对抗震设防类别的内涵和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达作了改进,有 10 条。本次修订共有 26条。约占 2004 年版总条款数(100 条款)的 1/4 。本征求意见稿中, 带方框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 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 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9 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拟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 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设防要求, 例如按更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 或按照设计规范采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使房屋遭遇强烈地震影响时损坏程度有所减轻。此外,既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 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 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修订说明] 本条文字修改,将“城市”改为“城镇”。 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甲类。 2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为乙类。 3 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为丙类。 4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丁类。[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 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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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