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滥觞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该制度平稳 了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了合同正义原那么,因此为大陆法系 要紧国家和重要的国际条约所采纳。我国新《合同法》引进了预期违 约,是立法上的一个冲破,可是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
【关键词】预期违约;原理;完善
【写作年份】2020年
【正文】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样理论
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 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早取得法律上的救济,避免 其蒙受本来能够幸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预备而蒙 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并 形成一种制度。在美法系国家多数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 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确信了国判例确立 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 件。[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 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 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 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 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 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具体而言: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 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明确确信地向另一方 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明确 告知将再也不履行合同。因此,明示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是:第一, 违约方必需明确告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 二,没有合法的理由,如第三人缘故,若是违约方有合法的理由,那 么不组成明示预期违约,如不可抗力。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 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 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肯提供必要的履 行担保。因此,默示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在履行期限到 来之前,有客观事实说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比如, 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或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等。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此刻以 下三个方面: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 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能够是 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 式说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 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依照的。 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 肯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 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3、补救 方法不同。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同意对方预期违约的 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若是届时对方 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同意对方预期违 约的表示,当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补偿损失。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 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并当即通知对方 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以后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不是当 即解除合同。若是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以后 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那么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成明示预期违约了, 受害人就可像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一样采取非此即彼的救济方法以爱
惜自己的利益。
预期违约的特点包括:一、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以后可能违约的 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以后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 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信违背,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它只是一 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二⑶ 二、预期违约侵害的 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 债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 实债权。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最全然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 并非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可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 确信地向对方转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 务。五、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老实信誉原那么。合同在通过要约与 许诺的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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