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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方法"的通知
交海发[2021]442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方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枸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视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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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安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 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
〔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二〕通风和供暖;
〔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
〔五〕照明;
〔六〕餐厅;
〔七〕医务室。
第六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展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安康、卫生和平安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通信、电子、互联网和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第十条 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平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负责船上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膳食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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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船上从事膳食效劳的海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按有关要求经过培训。
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上厨师因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承当厨师工作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效劳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上厨师,由膳食效劳辅助人员替代。
第十三条 船上应当成立膳食委员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方案定期向船上全体海员公示。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考虑海员数量、文化和背景以及航线长度和性质等因素,为船舶配备充分的厨具和餐具,并免费向海员提供数量、质量和营养价值等方面均满足实际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第十五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效劳设施等情况进展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章 工作或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员疲劳工作。
第十七条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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