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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视。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展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展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稳固提高。
〔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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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远,~。
,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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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完毕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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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监测:只进展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顶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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