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文/张向东
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l
【案情】
被告人任梦迪待业期间,在龙
江二手车网站发现有人把没有手
续的车自己做一套假手续后当作
手续齐全的车出卖,便在网上联
,5月份,任梦迪从哈
尔滨市呼兰区刘某手里花17000
元买了一台捷达轿车,花18500元
2000元让做假证件的人分别给这
两台车各做了一套齐全的假手续,
而后在龙江二手车网上联系出卖.
同年6月10日,被害人王庆在网
上看到任梦迪卖车的信息,便与其
联系,约定次日中午在哈尔滨市公
到南岗分局门前给任梦迪打 ,
此时任梦迪身着警察制服在南岗
分局一楼大厅等候,接王庆的
份,任梦迪答是南岗公安分局经侦
民警,,捷达
同,王庆付款28000元.
任梦迪在网上继续出卖捷达
后,于2007年11月12日来到哈
尔滨市,在龙塔广场见到自称叫赵
,任梦迪以28
000元的价款将捷达王轿车卖给
,任
梦迪保证该车手续齐全,不是盗抢
梦迪从长春市购置一台有假手续
的捷达王轿车,在网上联系出卖.
网上看到有人卖捷达车,疑心是任
梦迪,便与之联系,在 里听声
市,约任梦迪在龙塔广场见面,认
出任梦迪后将其扭送到先锋路派
款代被告人任梦迪返还给被害人
王庆,李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以被告人任梦迪犯招摇撞骗罪,伪
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向哈尔
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任梦迪对起诉书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
重罪处分,其所犯的罪名应该是招
,认罪
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
二被害人,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
罚,适用缓刑.
【审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
手续车辆,伪造假手续加价出卖的
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
骗数额应扣除被告人购车所花费
的价款,即诈骗数额应确认为
,
警官证件等,以及在向被害人出卖
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牵连犯,应择一
,应
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骗取他人财
告人犯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印章罪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有
悔罪表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
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
任梦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
20000元(已缴纳).
一
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其抗诉理由是:被告人任梦迪伪造
车辆手续,冒充人民警察将捷达车
卖给被害人王庆一案,数额较大,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相
比,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相对较
任梦迪伪造车辆手续,_将捷达车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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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倒16/2021
28000元,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
院认定诈骗数额时将任梦迪供述
.
对被告人任梦迪应按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
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但诈骗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明
:诈骗犯罪的诈骗
数额应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骗得
迪以欺骗方法诈骗他人钱款共计
36000元的购车款,但这是其诈骗
的必要付出,不应从其总额中扣除;
同时其购置的两部车是无任何手
续的车辆,国家禁止交易,禁止上
路行驶,因此无任何价值:如果将
任梦迪的购车款从其诈骗数额中
易的认可,,一审被
告人任梦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
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审被告人任梦迪及其辩护
人均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一审被告入任梦迪交付
二被害入的车辆虽无合法手续,国
家禁止交易且禁止上路行驶,但二
被害人现仍客观占有这两部车,并
且该占有状态仍受法律保护,故不
配合公安机关对该两部车进行鉴
定,估价,其价值无法进一步确定,
一
审法院按被告人购车时支付的
购车款确定其价值,并从被害人支
付的钱款总额中予以扣除,进而认
定被告人任梦迪的诈骗数额,符合
人任梦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
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
现,且其家属代任梦迪将20000元
赃款返还二被害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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