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修订部门 会计财务部)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防止财务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财务工作的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信息是和单位权益紧密相关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财务人员和财务信息使用者都有保守单位财务信息秘密的责任。
第三条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起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体系,使财务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减少和逐步消除人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安排、财务会议记录,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的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务信息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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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原则上全部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严禁财务人员在未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财务资料、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禁止财务人员以口头、文字、光盘等形式将财务数据带出本院。但对于经常性发生的同类事件所涉及的财务信息,在得到院领导做出的明确批示后,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披露,如:各培训部门核对培训班级收入的到账情况,行政事务部每月需复印的水费结算凭证等。
第六条 会计财务部内的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所列各种财务信息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不应探知和自己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说;不该问的财务信息,绝对不问;不该看的财务信息,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记;不在公共场所谈论财务信息;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财务信息;在未得到指示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存放财务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财务人员转岗或离职后,当本单位有书面形式要求财务人员交回有关财务信息时,财务人员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形式保存的各类财务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财务信息的文件;不再对已掌握各类财务信息进行表述。
第八条 对于财务印章的使用,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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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财务专用软件,由财务主管指定系统管理员来设置使用密码和授权普通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的口令要严格保密。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备份,对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第三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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