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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刑法及犯罪学习教案.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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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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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hángkōng)刑法及犯罪
第一页,共35页。
目录(mùlù)页
第1页/共35页
第二页,共35页。
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01
1963年《东京(dōnɡ jīnɡ)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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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问题的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对劫持民用(mínyòng)航空器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现有缔约国13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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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gōngyuē)的适用范围
《东京公约(gōngyuē)》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gōngyuē)适用于:

违反刑法的罪行;

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该条款第①项“违反刑法的罪行”,是指按照(ànzhào)第三、第四条规定的有管辖权国家的刑法应加惩治的犯罪;第②项为适用公约的“行为”下了定义,指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某些国家可能构成触犯刑律的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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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该条款规定了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qǐfēi)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该条款对“在飞行中”进行了定义。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一)公约(gōngyu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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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ānquán)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一)公约(gōngyu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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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fàn zuì)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的航空器内的犯罪(fàn zuì)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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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规定(guīdìng):“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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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有危害航行安全(ānquán)、违反机上正常秩序与纪律行为的人,机长有权在任何降落地点令其下飞机(第八条)。
(3)在机上发生的严重犯罪行为,需追究其刑事责任(xínɡ shì zé rèn)者,机长有将其押送降落地国治安当局的权力。
(1)凡机长有正当理由认为(rènwéi)某人在航空器上有或将有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犯罪或行为者,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第六条第一款)。
(三)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4)机长有权依登记国法律合法掌握证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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