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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县南山窑村污水处理项目
阀门 设备
采购合同
买方:嘉瑞环保股份XX
卖方:开立基业()科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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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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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瑞环保股份XX(以下简称买方)和开立基业()科技XX(以下简称卖方)就崇礼县南山窑村污水处理项目的 阀门 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双方签署本协议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签字人授权书;
6. 买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卖方提交的前一款所列资料如有变动,须及时将变更资料提供给买方。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由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以及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在正确、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向其支付的所有货款及报酬的价格。
“货物”系指买方购买的符合本合同及附件1“分项价格表”并满足附件2“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应提供的与所供货物有关的服务,包括货物包装、运输、保险、监测、安装、集成、调试、技术联络、试运行、竣工验收、培训等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最终用户”系指。
“项目现场”系指。
“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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