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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旗护卫队制度
(拟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桥区实验小学桥区实验小学国旗护卫队,是德育处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是我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阵地之一,以护卫国旗为使命,以宏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己任,力求展现当代小学生,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平桥区德育教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的任务是升(降、护)国旗、校级重大活动的升旗工作、值勤工作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并通过参与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宗旨:爱护国旗、贯彻国旗法,在广大师生中营造爱国旗、护国旗的爱国主义精神风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国旗护卫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国旗护卫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共同负责国旗护卫队整体工作安排,并制定国旗护卫队发展计划。只有职责上的大小,没有职务上的高低。由一名队长主要负责与德育处联系,两名副队长分别负责日常训练、升旗工作、后勤、组织执勤、对队员的思想教育、活动的策划总结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旗护卫队拟安排八名护卫队队员、一名通信员。其中有八名旗手,男、女护旗手各两名。负责平时升、降旗和周一及大型活动中的升旗仪式。
第七条 通信员负责国旗班的日常及大型活动中的联络工作,负责每周五提醒下周一参加升旗仪式的队员做准备。
第八条 新一届队长在每年换届之前由原队长从新队员中确定,要求被选人员成绩优秀、平时表现积极、思想上进、基本队列素质优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国旗班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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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一届队长一经确立,立即策划、安排本年度换届工作。年度评比由上一届队长依据《荣誉册》确定。通信员由新一届队长确定,可从国旗班队员中指定,也可公开从全校学生中招募。
第十条 各队长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并有在不影响训练效果的前提下减轻队员训练强度的义务。不得让队员超负荷训练或给队员分派过重的任务。
第十一条 国旗护卫队由教官担任顾问和指导员,对国旗护卫队进行思想教育。
第三章 队 员
第十二条 队员的权利:
一、 队员有权在适当场合、以适当形式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队员有权参加护卫队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队员享有国旗护卫队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获得国旗护卫队编发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队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组织的工作,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组织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组织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组织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组织的合法利益和亮丽形象;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参加训练加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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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训练中积极认真,表现优异加一分。
三、由班长与副班长一致认定有很大程度进步,加一分。
四、参与校内升旗活动,仪式正常操作无意外。加一分。
五、参与校外活动,仪式正常操作无意外。加五分。
第十五条 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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