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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铃管理制度
警铃管理制度 1、警铃的使用原则上由矿调度室发出使用指令后,由指定人员发出警报,并启动相关警铃装置。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或迁移警铃装置,严禁随意启动或挪作它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整个报警系统。对破坏和滥用警铃装置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罚,并报告矿调度室。 4、由矿调度室负责,每月定期进行一次警报实验,实验结果要存档案备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警铃的安装位置要求在支护完好、巷道畅通、无积尘、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且该地点附近有固定岗位人员工作,并指定人员管理。 6、警铃的设置由机电科负责设计,并随着开采的延伸和回撤,予以及时调整。 7、当某一地点发生透水、火灾或其它严重灾害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直接启动警报,通知受灾害地点人员撤离,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科。 8、警报响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立即组织按避灾路线撤离,对行动迟缓或阻碍撤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对警铃使用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况予以表扬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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