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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方法〔2006 年7 月5 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6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方法〉的决定"、2016 年6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催促证券公司加强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开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那么,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展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根底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那么,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构造、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展动态调整。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展审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开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展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围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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