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厂于 1994 年 12 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
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 10 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
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
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三、其它情形者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第五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
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的。
第十一条 对职工劳动合同期内的考核和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考核,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顺延原劳动
合同期。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含)以上的职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转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加强对职工合同期限内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
合同的主要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