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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3年).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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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安监〔2013〕165号
各区(市)县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4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范围内,任何无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有权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凡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四条群众举报他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或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管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进行职业危害公示的;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行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有毒、有害、有限空间、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职业危害因素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有限空间作业、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的;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的;
(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的: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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