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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
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省定价目录"、"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甘发改规〔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展管理和监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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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定价目录"、"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作出的决定,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协商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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