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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那么
2012-10-25 14:00搜房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顿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以下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均未租住或购置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虽已租住或购置公有住房,但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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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以下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置的解困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本钱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以下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购置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置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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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边城区除外);
(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置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到达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 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方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缺乏局部计发住房补贴。
(三)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 部队干部转业地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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