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投标制
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确保
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路
政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
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建设、养护资金投
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区、县 (市 )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土
地的征用、拆迁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及配套资金的筹措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农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投标制
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
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的执行和路政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和监
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线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
设施的义务,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投标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集中资金、重点
投放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综合
平衡、统筹安排。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筹
集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拨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
户。
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交通安全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提倡沿路、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等项目均实行工程质
量缺陷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农
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专业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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