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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8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就与“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的个人
所得税相关的问题综合归纳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根椐国际惯例,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
居住時间两个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內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满1年的個人。
2、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內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满1年的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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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所的界定标准:
"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三、居住時間标准:
1、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1個纳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临時离境的, 不扣
減日数。
2、临時离境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具体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见国税发[1994]148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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