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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工程合作协议书
甲:
乙:
经甲乙双屡次洽谈、考察,甲认可乙具备光伏电站前期开发的优势资源;乙认可甲具备工程投资、建立、运营的实力。为明确双权利义务,双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程开兴旺成以下合作协议, 以供双遵照执行,具体容如下:
一、合作容
甲委托乙开发光伏发电工程(以下称“目标工程〞), 由乙提供目标工程前期的开发咨询及协调全程效劳工作,确保目标工程顺利备案并投产实施, 工程装机规模拟定目标不低于〔以发改委备案批复容量为准) ,工程一期备案容量不低于
1.本协议签订之后 2 日之,双均有权对对公司进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在 3 日之完成。双应当对调查工作给予全面配合。
2.乙负责获取目标工程备案指标, 为明确起见, 本协议项下目标工程备案等前期工作之完成是指目标工程取得包括但不限于 1和 2 所列的所有文件,本工程之前期开发和后续投建所涉协调效劳工作类事项均由乙主导完成且协调备资源,甲予以辅助配合相关事项。
3.在目标工程完成备案等前期所有合规性手续后且经甲认可通过后,甲按照已获得的发电工程的实际批复容量支付乙咨询效劳费用。价格为元/瓦(本价格已涵盖并包含工程开发及全部手续费用等,为固定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 1、2 所列全部工作事项) ,本协议项下目标工程在开发过程中假设由于开发变更, 甲有权就前述的咨询效劳费进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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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那么本协议上述委托开发咨询效劳咨询效劳费用变更调整至元/瓦进展支付,前述溢价局部之开发咨询效劳费用之支付以实际有效获批地主管部门〔省物价局〕电价补贴等占批复文件为准〔〕。
二、效劳期限
2021 年【9】月【15】目— 2021 年【9】
月【15】目,有效期到期但乙未能完本钱协议约定的代理或效劳容的,经甲同意后,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顺延。本协议也可以由双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如一提出延长此效劳期限的,须在效劳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经甲乙双协商一致并签署新的协议后, 本协议项下的效劳期限可以延长。
、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不正当竞争等不当行为,因乙行为对甲造成商业信用、信誉、品牌形象损失的, 甲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并有权向乙要求賠偿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甲委托乙开展的业务,如果存在同业竞争,乙应以甲利益为重,防止甲利益受损。
三、双责任
乙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地发改委的政策信息, 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电网企业等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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