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听证稿)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一)目的
编制《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任务,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统筹安排全市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合理调整矿业布局,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促进矿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水利部《关于对淮委直管河湖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水建管〔2002〕2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和文件;宿迁市矿产资源与矿产品需求的情况。
二、规划适用范围、适用年限和基期/
《规划》是宿迁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其适用范围为宿迁市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5年,展望到2020年。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一、首轮规划实施评价
首轮规划实施以来,宿迁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5-2015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88号)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取得明显实效,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功能得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有序科学,管理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
(一)基础地质与矿产勘查取得成果/
在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方面,按照规划全市充分利用公益性勘查和商业勘查,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2006年实施了“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地质环境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写提交了《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绘制宿迁市城市规划区水文地质图、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岩土层抗污染能力分区图等相关图件。同期,市湖滨新城结合本区编制城市规划需要开展了辖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2005年,实施了晓店陶土详查工作,提交了矿产勘查报告,可作为开发利用的依据。2007年,实施了泗洪县峰山乡凹凸棒石粘土资源普查项目,提交了可供开发利用的成果报告。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成效明显
全市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回头看”行动为抓手,全面贯彻规划,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一是扎实开展采砂和砖瓦窑业整治,不定期对骆马湖、新沂河和泗洪县重岗等重点矿区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坚决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砖瓦厂的关停工作和“禁实”工作,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控制窑厂数量,优化布局;二是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全市采矿权基本实现有偿取得,13家采砂企业以挂牌方式获得采矿权,努力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三是强化日常监督,加强采矿登记管理、年检和统计工作,实施储量动态监管,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四是建章立制,动态巡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建立健全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优先开展湖滨开发区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景观破坏突出的矿山采取消除灾害、恢复生态、景观再造、整治土地等各种因地制宜的手段,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重建生态景观。
规划实施中还存在些问题和不足。地质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更加密切,矿产勘查程度应进一步加大,要为矿山提供更多的后备资源,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利用水平应加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程还需加快。
二、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17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7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地9处,主要分布于宿豫区、沭阳县及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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