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2).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2).doc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一、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第一条依据本细则依据从业人员职限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 17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来源本小组退职酬劳金收入由各公司经股东会承认分配后的拨入数为准。第三条执行秘书职掌本小组执行秘书秉承主任委员命之办理下列事项: (1) 酬劳金营运事项。(2) 投资及孳息的分配事项。(3) 小组开会的筹划事项。第四条工作区分有关各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的填制,由营运小组办理。退职酬劳金的计算及分配清册的造具与扣缴凭单的制发等事项由各公司办理。第五条干事与助理干事的设立本小组设干事一人,助理干事若干名,由公司职员调兼任用。第六条干事的职掌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执行秘书办理下列事项: (一)受理酬劳金的申请、核发事项。(二)办理总管理处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分配计算及编列清册事项。(三)有关文件的撰制、保管、审议及开会通知、纪录等事项。第七条助理干事的职掌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干事办理下列事项: (一)退职酬劳金手册的收发事项。(二)有关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保管事项。(三)负责收支转帐传票及会计报告的编制、簿籍单据的保管、各项帐册的登记等有关帐务事项。(四)其他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事项。第八条财务处理本小组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营运小组议决的办法办理。第九条附则(一)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二)本细则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提小组会议备查,修改时亦同。二、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第四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劳金 80% 。(二)特别酬劳金 20% 。第五条普通酬劳金 5/8 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 1 年度按 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 满半月者以 1 月计) ,第 2 年度按 8 折计算,第 3 年度按 9 折计算,第 4 年度起按十足计算。 3/8 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 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 。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 1年者不予分配。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 1 个月的薪俸( 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 30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 以每年 3月1 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 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 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 1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 15条第 2、3、4项的资遣人员(服务满一年度)外,不予发给。第六条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 6月20 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下称营运小组)负责管理与运用: 第七条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第八条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一)申请项目: 、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 1万元者,得检附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3万元。 ,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 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2万元。 4. 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 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 须检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50% 以内申请给付, 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 (1) 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 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

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072510724
  • 文件大小107 KB
  • 时间2016-08-1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