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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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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
(2018)12-0083-03
  一、引言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DD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下文简称“CAS 42DD 持有待售”)。针对持有
待售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最早涉及“持有待售”的概念是出现在“CAS 4DD 固定资产”准则当中,在该
准则中单独对企业持有的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并要求企业当该资产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公
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净额计提减值。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2007)进一步提及持有待
售资产,并将范围大幅拓宽至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企业
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提及了资产处置组并要求企业按照“CAS 8DD 资产减值”对其进行减值核
算。2014 年修订的“CAS 30DD 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在财报中以
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形式予以单独列示。由此可知,有关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准则规定自 2006 年
《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来就存在并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DD 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正式实施,将对国内会计理论发展和实务工作的指导起到积极作用
[1]。
  二、CAS 发布的意义
  CAS 的发布,首先,促进了国内此方向的会计准则向国际通行准则的发展。上文分析可知,国内最
早将持有待售、终止经营的有关概念纳入会计法律法规的是在 2006 年全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当
中的“CAS 4DD 固定资产”,还有“CAS30DD 财务报表列报”;不过在这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中
已经有了持有待售资产概念,即“IFRS 5DD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当时国内引入有关
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是充分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了一定
的沟通。随着“CAS 42DD 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在此方面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完
善,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其次,目前国内经济处于增速放缓阶段,更多的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中长期面临各种淘汰落后产
能的艰巨任务,需要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去产能过程中企业面临各种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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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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