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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市科技方案工程(课题)〔以下简称"工程〔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等工程〔课题〕经费管理方法,依据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市级工程支出预算管理方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市科技方案工程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工程〔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那么,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工程〔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工程〔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那么: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工程〔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科技〞行动方案、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根底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工程〔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工程〔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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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工程〔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工程〔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工程〔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工程〔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工程〔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工程〔课题〕经费预算进展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五〕对工程〔课题〕经费进展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工程〔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方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工程〔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工程〔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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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工程〔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工程〔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工程〔课题〕经费进展监视检查。
第七条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工程〔课题〕经费监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工程〔课题〕特点的经费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性、平安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视、检查工程〔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工程〔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工程〔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视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承担单位是工程〔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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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一〕按规定使用工程〔课题〕经费,对工程〔课题〕经费使用的规性、平安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工程〔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工程〔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展工程〔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承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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