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涉外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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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WA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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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路××号
电话:×××××××电挂:××××电传:××××××
被诉人: Y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嘴××道××大厦1203室
电话:××××××电挂:××××××
电传:××××××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X公司根据申诉人和被诉人Y公司于2001年7月22日签订的第2001BMR/×××CN号合同中第十三条仲裁条款(见附件1)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冲印机损坏争议向贵会提起仲裁。现将仲裁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分析如下。
一、仲裁要求
(一)被诉人收回已损坏的冲印机,。
(二)。
(三)被诉人负担仲裁费和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二、事实经过
申诉人(买方)X公司和被诉人(卖方)Y公司于2001年7月2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关于买卖成套NORTHQSSSYSTEM-501冲印机一套的第2001BMR/×××CN号合同(见附件2)。合同价格为CIF上海11363680日元。合同包装条款(第三条)规定:“货物须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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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适应长途海运和气候变化,能有效地防潮防震,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的任何损害及费用由卖方负责。”上述条款是在最终用户××工厂的参加下签订的,对于货物的最终安装目的地郑州,被诉人是清楚的。
货物于2001年12月2日从日本经海路运至上海,2002年3月26日陆运至郑州。2002年5月7日,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诉人及其用户和被诉人四方代表在用货地郑州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标号为C/NO·1的货箱外观完好无损,无磨损及撞击痕迹,但箱内主机与附件箱零乱破损变形,内部磨损严重,主机外壳变形,无法修复。被诉人代表当场拍摄了照片。同日,被诉人和申诉人的用户代表共同签署了开箱验收记录(见附件3),载明上述情形。同年5月17日,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4)。该证书上写明:外包装完好;内包装装载不当,致使传动架致残;冲印机支承板强度不足,致使其断裂; 机体无防震措施。结论是:冲印机的残损系装载不当、支承固定不良、无适当防震措施所致。
申诉人于2002年5月7日写信给被诉人,要求更换新机(见附件5)。被诉人于2002年5月14日发电报给申诉人,表示愿意立即更换一台新的冲印机(见附件6)。同年7月14日,被诉人要求把损坏的冲印机运回香港(见附件7)。应被诉人的要求,损坏了的冲印机于9月上旬运交被诉人。但被诉人为了逃避责任,竟出尔反尔,全部推翻在5月14日和7月14日所作的换货承诺,在被诉人收到申诉人退回的冲印机三个月之后,又把损坏的冲印机重新发运给申诉人,拒绝更换新机。由于被诉人的违约,给申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诉人曾试图通过协商解决此争议,但被诉人不予合作,多次拒绝申诉人提出的和解方案。为此,申诉人只好提请仲裁。
三、法律依据
(一)造成冲印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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