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XX市 XX区 10 号,联系电
话:。
法定代表人 :王 XX,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蒋晓星,系公司总裁。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 218400 元,支付迟延履行所产生
利息 11880 元(暂计算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合计 230280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7 月 9 日,原、被告在西安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由原告向被
告供应液压起动马达共 12 台,价款合计 3120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 2014 年 9 月 5 日向原告支付了 93600 元( 30%)的预付款,原告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依约交付了前述机器设备, 设备质量合格、 运转正常。但被告严重违反
《买卖合同》关于收货后 7 日内支付余款的约定,一直不予支付其余的
218400 元( 70%)合同款。原告多次派员远赴西安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
推脱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
应立即给付货款,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
院,请求依法裁判如前所请!
此 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贸易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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