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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根底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立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立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立用地的分类和适建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立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 137—90〕进展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根底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围的建立工程,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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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立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立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立工程〔市政根底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立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立工程,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30%
≤
高层
≤ 28%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40%
≤
高层
≤40%
≤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50%
≤
高层
≤ 50%
≤
,单个建立工程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效劳设施等情况进展综合分析后确定。
,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在符合相关规的根底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展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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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立用地小于表〔3—2〕"建立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立永久性建筑。
表〔3—2〕建立用地下限指标
建立工程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立用地面积〔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立工程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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