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doc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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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交通部门会根据受伤情况交由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后续一系列赔偿问题,做出肇事者的责任划分。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就是对伤者伤残做出一个等级划分,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也就是交通事故法鉴定标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
不同的标准。
▲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伤残等级标准:
一级伤残
( 一)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
2、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 20 以下 ) 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 ;
3、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
4、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 二)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 三)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
碍。
( 四)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 五)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 ;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六)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
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
( 七) 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
);
2、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
另一肢丧失功能 50%以上 ;
3、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
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4、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
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 50%以上 ;
5、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
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八)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6%以上。
二级伤残
( 一)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 34 以下 ) 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
2、完全性失语 ;
3、双眼盲目 5 级
4、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
5、偏瘫或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
(
二)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 ;
或一侧眼球缺失,
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3 级以上
;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
或严重畸形
)
伴双眼盲目
4 级以
;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 ( 或严重畸形 ) ,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
3、双眼盲目 5 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 或严重畸形 ); 或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 三)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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