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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法律效劳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局部效劳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效劳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局部律师效劳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省律师法律效劳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局部〔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缺乏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局部〔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局部〔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局部〔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局部〔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局部〔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局部〔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局部,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那么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效劳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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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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