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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日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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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某某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如此,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与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展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与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X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第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根底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展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 第二章 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如下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二〕统筹农村消防开展,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规划;〔三〕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四〕建立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五〕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六〕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七〕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八〕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如下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X、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消防监视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某某行为;〔三〕参与编制、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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