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20200619081631.doc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出质人”)
质权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质权人” )
鉴于:
1、根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 (编号: ,简称主合同) ,
债权人向出质人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 公司 % 的股权质押
给债权人,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
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质押标的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 公司 % 的股权,
出质股权所代表的出资额: 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标的及本合同生效后质押标的因分红、送股、公积
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权益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向是 公司
增资所取得的股权。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
借款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万元,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 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
息、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和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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