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企业资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
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
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
股公司,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委托监管是指县政府将由县国资局直接承担的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
为。实行出资人委托监管方式的,由县国资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协议》。
第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
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八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
产损失。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
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
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
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县国资局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县属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
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国资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
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
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
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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